本报北京12月30日电 记者 王劲松 从今天北京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商业银行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要求,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已报请市政府批准,从现在起正式启动。
该贷款由北京市政府、北京市教委委托北京市商业银行向北京地区市属高等院校在校生活困难学生发放助学贷款。旨在给经济困难学生以资金支持,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用途是用于学生支付在校就读期间的学杂费和生活费。
这项贷款实行每年申请,每年审批,每年发放的管理方式。在每个新学年开学15天内,由需要这项贷款的学生向所在院校的学生贷款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本校贷款管理办公室审查合格后,交北京市商业银行进行最后审核,审核批准后发放贷款。取得这一贷款的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其中一半由北京市财政予以补贴,另一半由本人负担,毕业后的利息全部由学生本人负担。每笔贷款的最高金额=每个学生所就读学校每年的学杂费+住宿费+学生平均生活费用。每笔贷款期限一般为5年,最多不超过6年。该贷款原则是必须在学生毕业后4年内还清。